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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83********,汉族,专科文化,湖南**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号,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3时,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湘******小车从天心区**公园**饭店出发,沿**公园内部道路行驶,至**环由东往西行驶,同日23时10分行驶至****科技公司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于同日23时30分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3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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