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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15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43011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村**组,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市场**栋**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喝了2瓶左右乌苏啤酒后驾驶号牌为湘******的小型汽车沿**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路**路口时,遇执勤民警检查,被发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血液乙醇检测鉴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及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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