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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Z2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现住科尔沁右翼前旗**镇**嘎查**艾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4时4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蒙FE****号小型汽车沿乌兰浩特市**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加油站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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