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英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63********,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住长沙市天心区**路**号**大厦。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4月3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英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英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 年3 月,湖北**公司(以下称**甲公司)马某某、胡某某、杨某某等人在**银行**支行程某甲的介绍下认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程某乙、张某某。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自称是华中师范大学校董、杰出校友、湖南省人大代表、和该学校主要领导关系不错,以能承接华中师范大学**校区后勤保障新建工程为由,正在寻找合作伙伴,共同开发华中师范大学**校区后勤保障新建工程,骗取湖北**甲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任。
2016 年8 月,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张某某、程某乙三人在鄂州市成立鄂州市**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乙公司),彭某某任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程某乙任公司总经理,张某某系公司股东。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以**乙公司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华中师范大学**校区后勤保障工程合作协议》,分两次共收取**甲公司诚意金2000 万元。
事后,彭某某在华中师范大学**校区建设目前没有进行实际施工,仅有教育部和鄂州市发改委的批复、建设需要的土地不能提供到位、项目没有进形任何开展情况下,为进一步骗取**甲公司的信任,变造鄂州市发改委批复,虚构华中师范大学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代表华中师范大学同**乙公司签订该项目《定向合作开发协议》、华中师范大学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纪要,并将变造的鄂州市发改委批复、虚构的《定向合作开发协议》、华中师范大学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纪要等文件的复印件出示给**甲公司,要求为其融资1.2 亿元用于该项目土地摘牌。**甲公司按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要求融资1.2 亿元到帐,但要求等到该项目的土地摘牌公告挂网后才能支付给**乙公司。
因华中师范大学**校区后勤保障工程在合作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迟迟不能动工,**甲公司到华师了解到华师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没有公章,没有也不可能同任何单位签订关于华师**校区后勤保障工程的协议,并且华师还在其官方网页上发布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融资开发建设,更未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稚订定向合作协议的公告。**甲公司要求彭某某、程某乙、张某某三人退还其2000 万诚意金并支付融资1.2 亿的利息,彭某某、程某乙、张某某三人没有也无法全额退还**甲公司2000 万元工程诚意金及相关利息。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骗取**甲公司2000 万后,在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工程没有实际进展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向华中师范大学捐款300 万,公司股东彭某某、程某乙、张某某以每人年薪60 万、年终奖金各30 万发放,共计285 万,用于购买房产办公装修共计655 万,购买三辆小车由彭某某、程某乙、张某某各自使用,共计88 万,用于偿还融资利息288 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英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彭某某是否存在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