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潜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潜江市**村**组**号。因阻碍民警执法,于2020年2月8日被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25日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21日至5月6日、自2020年6月26日至7月10日)。

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以暴力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认定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