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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6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利津县人,个体经营,户籍地山东省利津县**街道**村**号,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9日因吸毒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9年9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多次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路西金东物流园附近其雪佛兰车(车牌号鲁******)内容留张某某(已到案)、朱某某(现在逃)吸食冰毒。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是否有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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