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19〕8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湖南省桂阳县**镇**街**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6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8日至12月2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6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容留黄某某、侯某某、唐某某、李某甲、李某已在其位于桂阳县**街道**社区**栋**单元**的自住房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同日,彭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因患有*,于2019年11月10日在桂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容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彭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2019年12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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