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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公诉刑不诉〔2018〕10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 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4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6月21日、2018年8月10日、2018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7月6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7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8月27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9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15日18时许,陈某某、刘某某、袁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等五人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邸**栋**房屋内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5人尿液呈冰毒阳性。另查明:该房屋为日租房,系彭某某委托袁某某租用,实际承租人为彭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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