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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寻衅滋事案)(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安化县**镇**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4日、2020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和傅某某之前系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两人分手后发生感情纠纷,彭某某于2017年到2019年期间多次尾随、跟踪、殴打傅某某,并在外面散布傅某某的隐私资料。彭某某、傅某某于2017年10月、2018年10月两次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18年4月1日8时左右,彭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街**服装店内殴打了傅某某,经鉴定,傅某某所受伤为轻微伤。2019年2月26日8时30分左右,彭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再次尾随并在小区门口**店内殴打了傅某某,经鉴定,傅某某所受伤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本案属于婚恋纠纷,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仍殴打傅某某,属于寻衅滋事行为,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彭某某于2018年4月1日、2019年2月26日两次殴打傅某某,但是彭某某于2018年10月殴打傅某某以及多次尾随、跟踪傅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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