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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寻衅滋事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现住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屹。电话:1580253****。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6日,被害人朱某甲因怀化工业园鹤城分园建设项目收取了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保证金47万元,后因该工程未能实施而未退还。2018年2月12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为索要债务将被害人朱某甲使用(实为其母亲朱某乙所有)的一辆白色奥迪A4L轿车(湘N0GW**)扣押。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城南派出所多次组织双方协商,并告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应依法维权,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在被害人偿还其20万元债务后将该车归还给了朱某乙,并于2018年10月31日与朱某甲、朱某乙达成了余款还款协议。2019年2月1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因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未按照还款协议偿还债务,于是来到朱某乙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广场**栋**的家中索要债务,因敲门不开且联系不上被害人,随后购买了一桶红色油漆,在朱某乙家门前两边墙面上及门上用油漆写下“还我血汗钱”和“X”的字样,后又到楼下停车场找到朱某乙的轿车,用油漆在车的四周及顶上写下“还钱”字样。后经鉴定该车辆修复费用2720元。

2020年9月18日,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团结派出所组织双方协商并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对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治安调解协议书、还款协议书、和解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曾某某、彭某乙、匡某某、莫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为索要债务占用他人财物拒不归还,且经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和处理后,仍继续实施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毁财价值2720元,情节严重。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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