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寻衅滋事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7********,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区**街道****居委。2019年7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临沂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14日1时许,杜某某在山东省临沂市**区**大道与**路交汇西南路边被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及李某某、曹某某三人无故殴打致伤,后杜某某的伤情经鉴定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