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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寻衅滋事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冷水滩区**街道**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9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9月28日重报。

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因在一款叫“爱钱进”的APP上被骗了5万元,于是从长沙乘火车到北京维权,2020年5月13日至15日,彭某某先后去了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侦支队、东城区金融风险化解办公室、国家信访办等部门反映情况。5月15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来东城区SOHOA座11层“爱钱进”公司总部任买科技公司门前,食用头孢类药物和白酒,吃了之后彭某某当场晕倒,口吐异物,下体出血,在场人员看见后立即报120抢救及报警。后经过医院抢救彭某某脱离生命危险。被北京警方拘留后移交冷水滩警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被“爱钱进”公司诈骗及去北京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的事实,缺乏足够证据证实;本案的事实与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关于在信访活动中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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