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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检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小区**室,现住址浙江省瑞安市**小区**室。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5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彭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小某某”(另案处理)伙同尹某某、袁某某(另案处理)搭建、运行支付平台“**平台”,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其中“**平台”通过夏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帮助赌博网站结算资金共计人民币148万余元,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负责客服工作,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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