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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开设赌场案)(彭记平)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刑不诉〔2021〕5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0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1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慈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11日期间,以陈某某、高某某(均已判刑)、吴某某(另案处理)为首的“A2拉手团”,雇佣张某某、姜某某、袁某某(均已判刑)为客服,辜某某、颜某某(均已判刑)为团队财务,并发展黄某甲(已判刑)、黄某乙、励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拉手,通过微信加群的方式介绍全国各地赌客到“好声音”“泰源”“翡翠明珠”“万利汇”“皇家”等赌博群,以抢红包赌“牛牛”“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博群方每日将“A2拉手团”所介绍赌客下注赌资总流水的15%左右返利给“A2拉手团”,“A2拉手团”从中抽取0.5%-1%获利,其余返利返给参赌赌客及其所属拉手。期间,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伙同司某某(另案处理)作为“中介”,将“A2拉手团”介绍给“皇家”赌博群,每日获得赌博群方从“A2拉手团”所介绍赌客下注赌资总流水中抽取的0.5%或1%的返利。至案发,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慈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介绍他人至上述赌场并获利人民币2万元以上。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及慈溪市公安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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