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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水富市,住**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3月12日被原水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赌博罪,经水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水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

水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25日,左某某为开设赌场物邀约了赵某某、吴某甲、杜某某、胡某某、吴某乙、龚某某、李某某、彭某某等人。赵某某在赌场内主要负责赌局的吃赔(赌桌上赢钱或输钱的赌资分配)以及赌局的抽成;吴某甲是左某某开工资带进赌场负责为赌局发牌的人员;杜某某在赌场内赌钱并负责将四川宜宾横江镇一带的赌客邀约到赌场内进行赌博;胡某某自称只是在赌场内进行赌博,经左某某和其他涉赌人员供述胡某某系四川屏山县一带邀约赌客的人;吴某乙在赌场内赌钱并放高利贷;龚某某陈述自己只是到赌场赌博,经涉赌人员供述其为在赌场放高利贷的人;李某某寻找物色的赌博窝点;彭某某负责接送参与赌博的人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水富市公安局认定的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的证据不足,能够证明彭某某为左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安排车辆接送参赌人员的只有杜某某的供述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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