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8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补查重报。
开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于2016年年底在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麻将馆接触网络赌博活动,2017年4月份为体验真实赌场场景,远赴缅甸**娱乐赌场参与赌博活动。2017年6月份其发现自己涉嫌参与网络赌博被网上追逃。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利用**娱乐赌博网站提供的会员账号525358参与网络赌博非法获利3万余元,同时其利用在缅甸**赌场的便利条件,为卿某某、康某某、李某某与网络赌博获取会员账号,另外在明知是赌场赌资的情况下协助卿某某从赌场结算资金6笔23000元;协助康某某从赌场结算资金6笔28000元、协助李某某从赌场结算资金22笔48000元。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违法参与网络赌博非法获利3万元,协助赌场帮助他人开设参赌账号并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提供便利,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的共犯,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彭某某有帮助赌场收取赌资或因结算赌资收取服务费的行为,未达到开设赌场罪共犯的立案标准,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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