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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开设赌场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3日由该局执行,该局于2019年12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6日、11月21日二次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6日、1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11月7日和2020年1月22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至2016年间,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本市**区***城**栋的***、***室开设“****”游戏厅,并在游戏厅内摆放两台赌博游戏机供人赌博。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八字门派出所,先后于2012年12月10日、2013年12月15日两次查获城****赌博游戏厅,现场查获服务人员、参赌人员7人。经查证,彭某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

2019年4月12日,被起诉人彭某某在本市区金鹗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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