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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开设赌场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93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 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通过组建支付宝群,组织社会人员以发红包“接龙”、“扫雷”等形式进行赌博,涉案赌资65370元,从中非法抽头获利989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退缴赃款989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涉案赃款已退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解除扣押,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退缴赃款9896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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