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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开设赌场案)_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沐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92********,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沐川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乐山**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曹某某(另处)于2019年1月,邀约彭某某等人出任股东,建立网络赌博场所,招揽人员在创建的“快乐牛牛”APP俱乐部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并雇请他人担任赌场赔付。1月23日,该赌场正式建立并运营。股东负责招引参赌人员进入快乐牛牛APP中开展赌博,在未能邀请到参赌人员或参赌人员少的情况下,股东必须亲自参加赌博,输赢自负;赔付负责按股东制定的赌博规则对快乐牛牛APP俱乐部进行管理,开放虚拟房间供参赌人员赌博,按2角钱人民币对应快乐牛牛APP中1分的标准进行输赢结算,对赢钱达100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赢家按10%的标准抽头,并利用管理权限,对每局输赢情况截图,作为输赢的统计依据,利用网络转账工具收取输家转来的资金,转账给赢家,并将每局输赢和抽头情况在专门的股东群和帐群中通报,次日将前一日结算清楚的抽头金额分发给股东,赔付从赌场领取每日200元人民币固定工资加提成。赌场运营至1月30日歇业。2月20日左右赌场继续营业,彭某某未再参与到该赌场,后因股东陆续退出, 3月20日后赌场自动解散。经对扣押的手机电子证据检查,1月23日至1月30日,该赌场抽头渔利24000余元。

案发后,彭某某退缴了赃款5000元,依法上交国库。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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