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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又名大包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住晴隆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020年4月30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左右,被告人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朱某某(均已起诉)以盈利为目的长期在盘州市**街道办**村、**村附近的山上及张某甲家中开设赌场,以“杀豹子”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开车为赌场接送赌客3-5次。该赌场每天按照每人100-1200元抽头渔利,每天赌资几万到十几万元,赌场持续开设20余天,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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