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阆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某某、彭某,女,生于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8******,汉族,高中文化,阆中**法律服务所职工,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同案人员李某某、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左右,同案人员李某某使用“默往”APP建立“2元麻将”聊天群发展赌客约300人,邀请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同案人员任某某共同管理,彭某某、李某某、任某某在聊天群中发布赌博规则,让赌客加入“四川熊猫麻将”APP亲友圈,通过开设“房间”打麻将进行赌博,每局牌局结束后,将游戏输赢的分数按照1积分折算为2元人民币的比例,在聊天群里通过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赌资结算,对每局积分大于15分的大赢家收取5元“房费”,达到了抽头渔利的目的。至2020年3月19日案发,共获利28948.5元,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和同案人员李某某、任某某各分得9649.5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违法所得10000元。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赔违法所得法定可以从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退缴赃款中的9649.5元系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阆中市公安局扣押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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