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5********,汉族,大专文化,祁东县**市镇**所工作人员,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街**号(祁东县**市场),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先后于2020年10月19日、2020年12月18日退回祁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祁东县公安局先后于2020年11月18日、2021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1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祁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8月8日晚上21时许,邹某某(女,2001年7月6日生)报警称其在鼎逸酒店被人强奸。邹某某和刘某于2020年7月份到祁东县**组做暑假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邹某某、刘某于2020年7月份在酒吧认识,2020年8月7日晚21时许,彭某某在建汉S2酒吧喝酒,就发微信告诉刘某说自己在酒吧大厅。之后,刘某和邹某某来到彭某某位于舞台旁边的散桌喝酒,后彭某某又叫来其朋友李某某一起喝酒。4人喝酒至2020年8月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李某某又邀请邹某某和刘某去**烧烤吃夜宵。吃夜宵期间点了1瓶500ML的江小白白酒兑着4瓶雪碧喝,夜宵后,刘某与邹某某就已处于醉酒不清醒状态。8月8日凌晨2时许,彭某某和李某某在未征求刘某和邹某某的同意下,彭某某就提出带二人去鼎逸酒店开房,李某某和彭某某共同将两人送到酒店,李某某就开车从**烧烤到了鼎逸酒店,彭某某去鼎逸酒店前台开了801房和802房两个双人间。因刘某和邹某某醉酒不清醒,彭某某和李某某两人先共同将邹某某扶到了宾馆8楼802房间,接着两人又共同将刘某扶到了801房间。之后,李某某801房间与刘某同住,彭某某就回到了802房间与邹某某同住。彭某某在邹某某醉酒不清醒的情况下与被害人邹某某发生了性关系。2020年8月8日上午9时左右,邹某某醒来发现自己一丝不挂,彭某某就说会对邹某某负责,并说马上去买避孕药。买药回到房间后,在未采取避孕措施的情况下,彭某某再次与邹某某在床上发生性关系。邹某某在网上查资料得知未采取安全措施发生性关系可能会导致怀孕,无痛人流严重的情况下大概需要8000元钱费用,就问彭某某要8000元钱,彭某某就说去借钱,后通过微信扫码支付了1000元钱给邹某某。2020年8月8日12时许,彭某某就退了宾馆房间。到了2020年8月8日19时许,邹某某通过微信语音问彭某某7000元钱准备好没有,彭某某未给其明确答复,且不回邹某某的信息。2020年8月8日21时许,邹某某就选择了报警。
此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祁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也不能认定其以“其他手段”同妇女发生性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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