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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8********,汉族,大专文化,毕节市**驾驶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并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彭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8日、2020年7月2日两次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分别于2020年6月5日 、2020年7月31日重报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毕节市**驾驶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兼校长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扩大驾校校区时,拖欠教练员、修理工工资。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截至2016年6月27日,彭某某共计拖欠张某某、陈某某等35名员工工资1256248元,同年8月1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彭某某发出支付令,彭某某在限期内仍未支付工人工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18日将该案移送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经侦查,彭某某共欠张某某、陈,某某等35名员工工资133451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先后支付了其所拖欠的员工工资133451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彭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所拖的35名员工的1334516元工资已全部数支付,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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