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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刑不诉〔2020〕Z4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深圳市龙华区**小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在李某甲、李某乙等工人到文昌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之前,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已经支付完全部工人工资款,没有拖欠工资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没有犯罪事实。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吴斌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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