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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建县,住新建县**村**干工宿舍一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自2014年开始经营进贤县**服装厂,期间陆续招聘梅某某、温某某、郑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等30人招进厂务工。彭某某于2015年8月份开始拖欠工人工资,并于2016年1月份正式停工。截止2016年1月,彭某某拖欠郑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等30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121914.35元。2016年1月19日,进贤县劳动监察局向彭某某下达了《进贤县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其后该局多次联系彭某某,督促其限期改正拖欠工资的行为,但彭某某均以逃匿的方式拒不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2020年1月17日,彭某某被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月22日被押解至进贤县公安局。2020年4月8日,彭某某委托其亲属彭某辉支付了其拖欠全部工人工资。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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