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011962********,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丹江口市**部委员、书记,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队**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经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志,湖北诚智成(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均,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3日至4月29日、2019年6月13日至7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3月20日至4月3日、2019年5月30日至6月13日、2019年8月14日至8月28日)。
丹江口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南水北调移民外迁工作中,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孙家湾**村迁置地分为二个地方,一部分村民安置到武汉市**区,另一部分村民则分配到荆州市**区。去**区的移民以待遇不同,分配不公平的理由频繁产生矛盾和上访,严重影响移民工作进度。为解决此问题,六里坪镇政府党委决定划付150万资金给**区的移民带去扶持农业发展,作为补偿安抚。2010年11月,作为村移民代表的李某甲在村书记彭某某的安排下,用孙家湾**村副书记李某乙的身份注册了“丹江口市**园林公司”,公司法人为李某乙。后将这笔150万资金转移到**园林公司的对公账户上,彭某某将账户资金交由李某甲保管。2011年7月1日,彭某某在十堰市**宾馆1楼办公室里向该宾馆老板赵某某主动提出,放贷给赵某某100万元,每月收取2万元利息。当日彭某某安排李某甲将解决移民矛盾的100万元资金借给赵某某使用,2011年7月1日李某甲将100万元资金通过农业银行“**园林公司”的对公账户转账给了赵某某指定的账户上,截止到2014年9月共非法获得74万元利息,借贷出去的100万元集体资金至今没有收回。
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以彭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后,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彭某某伙同李某甲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彭某某无罪。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撤回对彭某某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丹江口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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