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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32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住万年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左右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明知浪琴女式手表一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0元)系由同案犯金某某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应同案犯金某某的要求,将该手表窝藏在义乌市**街道**路**号**楼**室其租房内。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于2020年2月26日经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传唤至义乌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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