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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67********,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现住湖南省龙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明知王某某(另案处理)所持车辆系盗窃车辆,为自用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在王某某处购买一辆红色豪爵牌女士摩托车。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2968.08元。案发后,涉案摩托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彭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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