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8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21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6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准格尔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26日9时至16时期间,胡某某在准格尔旗沙圪堵镇被自称是沙圪堵镇消防队指导员的人以帮忙订购床和床垫为由,将114000元汇入对方提供的户名为潘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内,后无法联系到对方时发现被骗。经侦查发现,涉案资金通过户名为被不起诉人雷某甲(不起诉)、雷某乙的POS机转至所绑定的第二级银行账户内,第二级银行账户转至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等人的第三级银行账户内被人取现,取款地点均为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侦查员立即赶赴河南省周口市,调取取款银行的监控录像,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侦查手段,确定取款人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和陈某某(不起诉),通过对银行交易流水分析及人员活动轨迹调查,发现为涉案资金转移提供POS机的雷某甲(不起诉)。陈某某(不起诉)、雷某甲(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而使用POS机为其刷卡取现并从中获利,共计获利7000元,雷某甲(不起诉)分得3000元,陈某某(不起诉)分得2000元,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分得2000元。
2018年7月26日,乔某某在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以消防大队参谋长推荐购买高低床和床垫的名义被骗31.4万元。经过交易流水调取,其中该案件中有194380元人民币通过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和陈某某(不起诉)、雷某甲(不起诉)提供的POS机和银行卡进行了转移和取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准格尔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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