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现住在临湘市**镇**村**街,个体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4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间,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为贪图便宜,明知陈某某(因职务侵占罪已被判刑)销售的汽油来路不明、没有合法手续,且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仍先后12次在陈某某处购买汽油共计6575升为自己或舒祖元使用。彭某某共向陈某某支付汽油款26400元,该6572升汽油价值33861元。
2020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被抓获到案。
公安机关暂扣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26400元,并返还给了被害单位岳阳****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其认罪认罚并退赃、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