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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_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4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现住永善县细沙乡三堡村三堡山易迁安**。因涉嫌犯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时间为2020年8月24日至2020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时间为2020年10月24日至11月7日)。

永善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熊某某五十岁一直未婚,今年春节期间熊某某与其嫂彭某某返回后家去耍,期间遇见彭某某妹夫谢某甲。熊某某、彭某某要求谢某甲遇到合适的女人帮忙给熊某某带一个女人来当婆娘,谢某乙答应了二人。2020年4月15日18时许,谢某甲从永善县城审车回家途中,行至桧溪碳山湾处,遇见离家走失的陈某某(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在路上招手拦车,谢某甲便把陈某某带回家中,随后打电话联系彭某某。谎称其通过永善县城一个叫王某某的人整得一个女人,这个女人脑壳有问题,如若看得上便前往其住处看。后彭某某便把该事告知了熊某某,二人商议后决定次日由熊某某前往谢某甲处看女人。4月16日10时许,熊某某清其姐夫朱某某用摩托经其送至谢某甲处,谢某甲便将陈某某喊来与熊某某见面,并要求熊某某给付两千元,谎称该笔钱是王某某带人的好处钱。随后便将陈某某领会家中,当晚熊某某便与陈某某在其家我是内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时许,谢某甲打电话给熊某某要钱,双方约定在陈家河坝给付这笔钱,后熊某某、彭某某二人将两千元好处费在陈家河坝给予谢某甲。后连续两天夜里,熊某某与陈某某在其家中卧室发生性关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认定彭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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