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宿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直辖行政单位阿拉尔市**,住新疆温宿县****,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温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温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28日公安机关重报。
温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于2019年12月21日11时许,在温宿县****小区**单元*楼楼道内与郑某某因房屋漏水问题发生口角争执,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彭某某踹了郑某某一脚,用手推了郑某某胸口部位一下,导致郑广发腰部被楼梯处撞伤。2020年1月31日经温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郑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综合评定属于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温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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