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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彭安市)(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19〕71号

被不起诉人彭**,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住保山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6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日12时,杨**、宋**等人因与曲靖市宏翔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经济纠纷,为索要债务,将所驾驶车辆停放在公司门口,堵住大门,造成该公司运输产品车辆,无法通行和外出,时间持续约9小时,在堵门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彭**、谢**、林**(三人系公司员工),因协商未果和挪车事宜,与**、杨**,发生冲突并引发拉扯打斗,后杨红全被彭**、谢**、林**等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相关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对于案件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角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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