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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彭爱红)(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11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不予逮捕,2020年10月1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隆回县******村民彭某某因修建自家房屋旁边的围墙时,邻居蒋某某认为彭某某家修建的围墙堵住了排水沟,以致蒋某某家的污水不好排出,便将砌好的围墙推倒,经村委会调解,由蒋某某将围墙恢复。因蒋某某拒绝恢复,2020年1月4日,彭某某自行请人恢复围墙,蒋某某再次进行阻拦,彭某某因此与蒋某某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在冲突中彭某某与蒋某某两人相互用手推搡对方,在推搡过程中彭某某将蒋某某推倒在地,彭某某顺势也摔倒在蒋某某身上,致蒋某某肋骨骨折。经**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和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赔偿被害人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4800元,得到了被害人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本案系邻里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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