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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滕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因与被害人孟某某发生矛盾纠纷,与孟某某互相辱骂之际,同燕某甲、燕某乙(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滕州市**镇**村**附近将孟某某打伤,致其左侧第六肋、右侧第十肋骨骨折。经鉴定,孟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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