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茶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曾用名无,绰号猴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9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9月2日上午,被害人刘某某在湖南省茶陵县**镇**村**坳小卖部打麻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旁观看,因为一句玩笑彭某某和刘某某发生了争吵,于是刘某某起身用手掐住彭某某的脖子,彭某某便用手将刘某某的手推开,在推开的过程之中彭某某将刘某甲头上的帽子和手上的手表弄到地上,随后两人被小卖部里面的其他人劝开。彭某某走到小卖部的门口,并坐在小卖部门口的椅子上,不久刘某某也走到小卖部的门口,要求彭某某赔偿他的帽子和手表,彭某某没有回应刘某某。刘某某拿起一张凳子对着彭某某砸过去,凳子砸中了彭某某头部,此时旁边谭某某赶了过来将刘某某推开到小卖部里的货架旁,彭某某起身拿起凳子对着刘某某砸过去,刘某某便用手去挡,凳子砸到刘某某手臂上,随后彭某某放下凳子用拳头对着刘某某的面部、鼻子打了7、8拳,造成刘某某的鼻子受伤,之后两人被人劝开。2020年9月7日,经株洲犀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双侧鼻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1冠折鉴定为轻微伤。
2020年9月23日,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的组织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由彭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医药费等相关费用共计20000元,刘某某对彭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现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到案经过、接待笔录、病历资料、户籍信息、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谭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材料;6.现场勘查笔录;7.现场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彭某某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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