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9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区**厂内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彭某某捡起木棍击打刘某某左手一下至其受伤。2020年8月22日,彭某某至里水派出所甘蕉社区民警中队投案自首。
经鉴定,刘某某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肢体软组织损伤及左尺骨中段骨折,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和解赔偿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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