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1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76********,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本市南湖区**院**幢***室,现住本市南湖区**幢**室,工作单位: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中心,因本案于2019年7月1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嘉兴市武警医院三道门附近与被害人***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拨打,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受伤致右内踝及腓骨下段骨折。经鉴定,***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被害人已就赔偿达成一致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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