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波,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721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贵州省德江县**乡**村**组(也即现住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波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被不起诉人彭某波自愿认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中,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3时30分,德江县**乡**村**组村民彭某波与彭某辉因土地边界纠纷发生抓打,被邻居拖开后,彭某辉又与彭某波母亲徐某某争吵,相互辱骂。彭某辉气急,跑回家中拿起一把洋铲欲殴打彭某波。村民彭某见状拖劝彭某辉,被彭某辉打伤头部,彭某辉又一铲打中彭某波头部,致其头部流血受伤。彭某波随即从地上捡起木块殴打彭某辉,致彭某辉右耳流血并倒地。彭某波见彭某辉倒地,又用木块击打彭某辉右侧肩部,致彭某辉右肩部受伤。
伤后,彭某辉被送往德江县人民医院诊治,诊断为①右侧耳廓开放性损伤;②右侧耳廓断裂;③右侧肩胛骨骨折、右侧肋骨骨折;④全身多处钝挫伤。经法医鉴定,彭某辉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11日,经村民委员会主持调解,彭某辉、彭某波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彭某波赔偿了彭某辉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彭某辉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并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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