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07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3197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镇*路*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建设大厦东侧龙翔大道路边与被害人丘某某因感情纠纷发生打架,后彭某某用汽车方向盘锁将丘某某打伤。经鉴定,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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