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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江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街**号**楼**号,住武汉市江汉区**路**号**单元**楼**号,**驾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本市江汉区**路**号**公寓**宾馆楼下,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后二人互殴,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使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张某某,造成其外伤性右肩关节脱位,头皮挫裂伤,头面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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