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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刑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群众,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8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发现妻子徐某某与一陌生人进入宜章县玉溪镇供销大厦五楼一出租屋。8月3日凌晨1时许,彭某某敲、踹门进入该出租屋,对屋内男子刘某某及徐某某进行殴打,致刘某某、徐某某受伤。经忻宜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8日,犯罪嫌疑人赔偿了两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后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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