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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刑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75********,汉族,专科文化,桃源县**公司职工(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5年8月18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9月2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3日下午1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桃源县**街道**路自家经营的佳福商行与肖某甲因牛奶退换问题发生争执,肖某甲邀集妻子熊某某等人到佳福商行与彭某某理论。期间,肖某甲通知儿子肖某乙和肖某丙前来出头。后彭某某及其妻彭某某为肖某甲调换了牛奶。

待肖某甲等人走出佳福商行时,肖某丙骑电动摩托车赶到,冲上前挥拳打中彭某某右脸。接着肖乙骑摩托车到达,并从摩托车里抽出一把斩骨刀冲上前。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见状跑回商行内在柜台里取出一把水果刀,冲回超市门口,熊某某抢刀时摔倒在地。接着,双方发生互砍。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将肖某丙、熊超某某砍伤。后经周围群众劝解停手。之后,处警民警到达现场控制了事态。

经常德市信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丙左上臂砍创伤,评定损伤程度轻伤二级;熊某某右手背砍创伤,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一直在现场直到处警民警到达。2015年9月28日经桃源县漳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赔偿对方各项费用人民币60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相互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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