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彭某某和李某某系邻居关系。2020年2月26日13时许,彭某某和李某某因下水道过水问题发生矛盾,进而产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彭某某持锄头对李某某肩部进行击打,李某某持“柴枪”对彭某某腰部进行击打,导致双方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其右肩胛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彭某某的损伤其左侧第10肋骨后部两处骨折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彭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4月16日,双方对故意伤害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和情节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和李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资料等书证等。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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