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8********,汉族,初中,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6日15时许,因土地纠纷,道县乐福堂乡清塘坪村二十余人到唐某乙家协商时发生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用拳头将唐某甲打伤,致其右颞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唐某甲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9年3月4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被害人唐某甲达成刑事和解并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并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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