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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社**局宿舍,系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补查重报。

达拉特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4年10月20日14时许,在达拉特旗**镇**村**社**局施工现场,**局施工工人彭某某等人与乔某甲、乔某乙等村民因施工发生纠纷,后彭某某将乔某乙殴打,致乔某乙轻伤二级。

综上,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

经我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我院仍然认为达拉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彭某某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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