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8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福海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大厦门口欲驾车离开,因停车位问题与田某某发生争执,田某某先推了彭某某一下,随后,彭某某下车用拳头击打田某某脸部至对方受伤,田某某遂报警,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前往现场将彭某某带回调查。经鉴定,田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彭某某未达轻微伤。案发后彭某某已赔偿田某某,田某某对彭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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