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7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4月2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仙桃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13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在本**镇**菜场内,与菜场承包人昌某某因菜场内搭建摊位棚子一事发生纠纷,随后引发冲突。冲突中,昌某某左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仙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昌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仙桃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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