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1〕Z2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和舒某某(另处)在自贡市自流井区石缸井路“有壳有味”餐馆吃饭时,双方因聊天发生口角,继而进行打斗,彭某某与舒某某二人都分别使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对方刺伤。后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彭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舒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彭某某和舒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间,彭某某和舒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初犯等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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