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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65********,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住保靖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7月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19日、2020年9月6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保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23日、9月3日、9月7日、9月12日、9月16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先后5次用手锯和斧头将保靖县迁陵镇**村饮水工程蓄水池的出水管破坏。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证实彭某某多次毁坏蓄水池出水管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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